律条文。
“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行政拘留并罚款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
(别嫌水,说不定啥时候用得上。)
嫖宿幼女罪是九七年设定的,它的原意是指,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与幼女发生某行为,双方自愿,而且没有造成伤害。
其实,这是为了保护嫖客权利,指定的法律,不然按照弓虽的女干,是三年起步,最高死刑。(这两个分开也会和谐,我就加一个字)
而前者,是五年起步,最高十五年。
所以不用被判死刑了。
如果你是个有癖好的绅士,而且如果被抓到,你可以花钱平事,就会导致有钱人是可以脱罪的,虽然大部分案例,都是前者的量刑年限比后者重的多,但是却不存在死刑选项了。
他哆嗦着嘴,手抖的拿着一根香烟,律师有些无奈的给他点上烟,狱警也没有去管。
咳咳咳……
流着鼻涕,他有些哭腔的说:“那个女的不是十四岁,她不像十四……”
律师有些无奈的叹了口气,翻开一张复印件,晃了晃,说:“她的户口簿,真的是89年的,还没满十四岁,可能是发育的比较成熟。”
眼睛瞪大,他吸着气。
“卧槽,她……她……”
律师都有点同情这个家伙了,快快乐乐的做了一个大保健,结果被警察抓了,抓了就抓了呗,拘个十五天,罚个几千块,人也会放了。
结果发现人家,居然是个十四岁未满的的幼女,真的是日了狗了。
王林也是见过受害人的,也不像是十四岁,真的很成熟,但是户口上就是十四岁,难道人家十几年前改了户口来坑你?
对方也没准备告他,但是从她的内衣还有身体里都有当事人的体液,没法赖的……
所以,自己这位当事人是真的倒霉,就像是出去玩,晚上回去发现你带回的女伴,掏出来比你都大。
“刁二业先生,你现在认真听,对方没有起诉你的企图,但是你会被公诉,公诉人会对你以嫖宿幼女罪发起公诉,嗯,这个罪名,起步五年,但是一般判的都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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