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43章谋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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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土地过户手续,需要走一系列繁琐的流程。

那位“过强”是在“建国”以前跟“吕一凡”签订的“赠予契约”,在那个年代,办理过户手续,其实远没有后来那么复杂。

“过强”已经有了吕一凡亲手签名的“赠予契约”,而充当“见证人”的,达到5人之多。按照那个年代的办证流程,过强只需要再到当时的相关部门的地籍.科室去登记备案,就算是完成了一整套的手续。

“过强”为了慎重起见,甚至还复印了吕一凡的户籍证明等一系列的证件。自己把重要的材料统统抓在手。

老一代的土地证,并非像后世是个硬壳红本,而是像文件似的大大的一张薄纸文书。

新时代办这土地证,就要复杂多了。

比如说,像那30亩土地的所有者吕一凡已经过世了,尽管土地部门不是不可以办证,但需要“公证.处”出具一份公证书。

公证书的内容,如果是直系亲属在没有“遗嘱”的情况下,自然继承死者的“土地遗产”,那就得证明,死者死的时候,他的配偶及父母孩子,有几人在世?

按照现行法.律的规定,逝者配偶,是第一自然继承人,可以先继承一半遗产。如果逝者的父母、配偶,还有孩子俱在,那么剩下那一半遗产,上述的几种人,同时平分剩下这一半。

现行的规定,仔细想来,就有这样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:如果你父母都不在了,但因为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只要有一人仍健在,哪怕你是独生子女,你也不能去办理父母不动产的继承过户。

必须要爷爷奶奶、外公外婆中仍然健在的那一位,承诺放弃继承权,作为独生子女的你,才能顺利办理房产过户。

这合理吗?

显然有非常不合理的地方。父母出钱买的房子,父母那边的亲戚没有帮出一分钱,到了要“继承”的时候,却有权来分一部分(他们有权继承来自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的财产)。

当然,如果“不动产”的所有人,生前就立好了遗嘱,把名下财产都作了安排,那当然就按照“遗嘱”来处置。但国人向来讲究面子,又有几个老人会在生前,就主动立好“遗嘱”的呢?!

老人没想过立遗嘱,当子女的也不好“逼”着他们去立。

总之,拖到两眼一闭,撒手人寰了,后人就得面对一大堆麻烦事儿。

就像现在梁腾和吴瑕,算是拿到了那位已经过世的“吕一凡”的30亩土地的“赠予契约”,但要在新时代,把这些土地“过户”到他梁腾的名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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